四川新闻网--雅安日报讯:
一辆满载乘客的客运班车停在宝兴县灵关镇街头,突然“嘭”的一声,车内白烟弥漫,在刺鼻的烟雾中,惊惶失措的乘客纷纷跳窗逃离……4月15日发生的一起违法搭载违禁物品事件中,因盐酸泄漏造成两人轻度烧伤,1人跳窗时骨折。昨(25)日,宝兴县运管所传来消息,相关人员受到处理。
浓烟四起惊乘客
4月15日下午4时10分,一辆牌照为川T0XXX的客运班车载着28名乘客离开了雅安汽车站。
下午6时左右,客车在离宝兴县灵关车站约20米远的路边停了下来。坐在前排的一名女乘客下车找人帮忙下货——3个装着液体的塑料桶。就在将桶往车下抬的时候,抬桶的男子突然失手,塑料桶重重地落在车上,瞬间,桶内的液体喷射而出,白色烟雾充斥着整个车厢。
“快跳车!”车内乘客一下子惊慌起来,车内一片混乱。由于塑料桶堵在客车门口,乘客纷纷开窗跳车。记者从运管部门了解到,塑料桶里装的是严禁上车的危险化学品——盐酸,共计3桶,每桶重量为25公斤。两名坐在前排的乘客被溅起的盐酸轻度烧伤,1名乘客在跳窗时,导致手臂骨折。
违禁物品上客车
事件发生后,公安和运管部门当即介入,转运乘客,调查事故原因。
客车驾驶员称,自己不知道3个装着盐酸的塑料桶是什么时候装上车的。
货主出面证实,塑料桶是她请货三轮拉进汽车站上车的。
雅安汽车站站长王雅刚表示,如果盐酸从车站上车,车站将无条件接受处罚。王雅刚拿出了车站监控录像的记录资料说,这辆客车是当天早上8点从宝兴发车,10点46分到达雅安汽车站,10点52分,该客车搭载了一名女乘客离开车站;下午2点23分,该客车进站进行安检;下午2点49分,驾驶员和一穿红色上衣的女乘客同时走进车站上车,女乘客直到客车出站均未下过车。监控录像中没有货主所说“用货三轮载进站后抬上车”的镜头。
“这是近两年来首次发生的违禁物品上车事件!”雨城区运管所副所长曾继红说,下午塑料桶是在何处上的车,目前还需向乘客取证。
市运管处客运管理科科长杜建平表示,这是一起非常严重的违法事件,运管部门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处。
昨(25)日下午5时许,记者从宝兴县运管所了解到,宝兴县运管所已对这起事件作出初步处理:对该客车所属运输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罚款;客车停运整顿10天。
警方正在对此事件进行调查。记者彭加权
相关链接:旅客禁止携带危险品
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因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而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例子并不少见。特别在运输中,由于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而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屡屡出现。为了维护运输秩序,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及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的安全,《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这里所指的危险物品是指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具体指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如烟花爆竹、炸药等。这里所指的违禁物品就是指有可能对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利益造成影响的物品,如枪支、毒品、文物等。这是《合同法》对旅客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旅客不得违反。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旅客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旅客违反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义务的,对其处理的方式有: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至于承运人采取三种处理方式中的哪一种,应依违禁物品的性质以及有关规定选择。我国的有关法律及承运人主管部门的规定等对此都有详细规定,如《铁路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危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但无论承运人采取哪一种方式,旅客无权提出反对意见。对于旅客携带的物品,不论是在登上运输工具前还是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均可采取这种措施。
记者 彭加权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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